啟航資訊
政策法規
1.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條件及待遇有哪些?
答:(1)養老金領取條件:參保人年滿60周歲、繳費符合規定年限,且未享 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在到齡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2)養老金待遇 =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①基 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70元;②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139。
2.參保人員如何辦理養老金待遇領取手續?
答: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達領取年齡(年滿60周歲)前一個月攜帶戶口簿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填寫《合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申請表》,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3.參保人員死亡的如何處理個人賬戶?
答:參保人員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4.參保人員以前參加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銜接?
答: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全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最低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原個人繳費部分政府不再補貼),同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達到領取條件時享受相應養老金待遇。對于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人員,從實施之日起,在原領取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5.戶口遷往外地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如何處理?
答: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跨省、市、縣(市)流動的,可將參保人員的保險關系轉入遷入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遷入地未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待遷入地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再辦理轉出手續,轉出人員只轉出本人個人賬戶部分。
- 上一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詳解(二)
- 下一條: